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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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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8 15:00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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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生育及其他各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中、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制定全市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依照职责权限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等配送和结算管理政策。

(六)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体系,贯彻落实中、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1号楼9层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电话:029-8678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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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生育及其他各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中、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制定全市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依照职责权限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等配送和结算管理政策。

(六)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体系,贯彻落实中、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1号楼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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