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宣传、档案、保密、信访、计划生育、接待以及后勤服务工作;拟订涉及医疗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等。
(三)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财务(含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推进实施、运行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四)基金监管处。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医保部门,分级负责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待遇保障处。拟订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标准;统筹推进全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担全市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健康扶贫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离休人员(含中省驻市)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医药服务和价格招采处。落实医保目录政策,制定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支付管理和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全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依照职责权限拟订全市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价格管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